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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谢科与盛滨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谢科,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滨梅,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科与被告盛滨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谢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谢科自愿负担。审判员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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