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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徐金兰与刘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8-02

原告:徐金兰,女,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刘龙,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刘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审判员任洪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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