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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诉晏景中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10-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景中,*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按照被告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为宜,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约定的收货地址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刘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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