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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晓东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10-2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凯,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晓东因与被申请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终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晓东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以购买数量及维权数量作为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唯一标准,无法律依据,是对消费者概念的狭义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否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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