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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龙与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1916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金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

审判员杨文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申婷婷

梁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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