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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焦伟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10-23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伟淑。

       上诉人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而《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买受人为被上诉人,其收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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