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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揭劲元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1

原告揭劲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商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京东商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京东商务公司职员。

原告揭劲元诉被告京东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揭劲元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劲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劲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晓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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