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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婷玉与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16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婷玉,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06087P。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夏婷玉与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夏婷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夏婷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顺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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