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赵金磊、李旭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07-17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1522民初3021号原告:赵金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旭阳,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赵金磊与被告李旭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金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金磊负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路玉丽
本文共267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