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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朱幸如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朱幸如。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强。

委托代理人:曾义。

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朱幸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

审判员俞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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