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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裴秋艳与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裴秋艳。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秋艳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裴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秋艳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由原告裴秋艳负担。

审判员许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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