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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吴国桢与上海朗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6-10-12

申请执行人吴国桢,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上海朗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桢与被执行人上海朗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905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也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忠平

审判员范彬

代理审判员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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