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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冬冬与深圳市乐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

被告:深圳市乐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与龙福路交汇处正中时代广场B栋3楼302G。

法定代表人:陆德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深圳市乐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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