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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于宗熊与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于宗熊。

被告:尹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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