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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沈嫦云与厦门益众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沈嫦云,职业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益众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华星大厦5L。

法定代表人:谢清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嫦云与被告厦门益众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嫦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嫦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嫦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沈嫦云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莫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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