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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徐祖根与郑州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之一

(2016)闽0206民初4460号之一

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郑州金丝路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祖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钟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扬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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