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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徐祖根与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2

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G区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唐小红。

原告徐祖根与被告青海瑞湖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

审判员卢泽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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