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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周吉兵与福建片仔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3

原告周吉兵,男,1986年11月16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

被告福建片仔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街1号片仔癀大厦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黄进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兵诉被告福建片仔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吉兵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周吉兵负担。

审判员胡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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