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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少慧与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3

原告李少慧,女,1984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92号白浪河花园大厦14楼14-36室。

法定代表人周万军。

委托代理人刘涛、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少慧与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少慧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少慧撤回对被告潍坊辰潍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少慧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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