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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万信华与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3

原告万信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深惠路288号102,组织机构代码55716925-X。

法定代表人贾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旭明、黄映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信华与被告深圳市必艾奇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信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信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张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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