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称和被告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某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耀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