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昌。

被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庄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以与被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达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