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

被告:殷国园。

原告李锐诉被告殷国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罗景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