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越,男,1990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曾榕榕,女,1996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胡越与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常熟法院(2017)苏0581民民4332号《关于原告胡越诉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以原告胡越系该院在职公务员为由,报请我院另行指定法院处理该案。

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不宜由常熟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其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赵荣祖审判员钱一军审判员陈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