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爱君,女,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阳路6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69877947-3。
法定代表人魏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君与被告上海良袁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君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良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爱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陈爱君负担。
审判长李艳斐
人民陪审员邹霞
人民陪审员倪五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