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媛,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中山市斯克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尹佳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媛与被告中山市斯克诺灯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廖得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