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黄贵发,男,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黄贵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贵发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黄贵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陈剑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单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