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原告周鹏与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权雪怡
原告:周鹏。
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原告周鹏与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权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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