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鹏。

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原告周鹏与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晴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O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权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