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新,男,1994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刘欣,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曹新与被告刘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曹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曹新负担。审判员唐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