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粤0103民初1082号之一

原告:区宏森,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华而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嘉媛,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友维,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宏森诉被告广州市华而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宏森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宏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宏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元,由原告区宏森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华而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卫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