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昌。

被告:深圳市五湖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804。法定代表人:周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深圳市五湖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以被告深圳市五湖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重新核对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