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超,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

被告南京三分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KER75B。法定代表人李甲强。        

王俊超与南京三分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王俊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俊超负担。         

审判员乞国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保兴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