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立明,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铁西区四委4组109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民众村XXX号。

被告:广州佰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XXX号XXX号之A09房。法定代表人:黄世昌,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立明与被告广州佰瑕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杨立明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立明负担。审判员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