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小辉,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蒋洋斌,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林小辉与被告蒋洋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小辉负担。审判员李以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