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怀东。
被告:深圳市恒丰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贝贝,经理。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深圳市恒丰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李怀东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云
原告:李怀东。
被告:深圳市恒丰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贝贝,经理。
原告李怀东与被告深圳市恒丰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李怀东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东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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