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彬,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陈炳宏,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杨文彬与被告陈炳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杨文彬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丁美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施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