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真启。

被告:李福庆。

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郑真启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童小平

人民陪审员姚云

人民陪审员梅雨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