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代大鹏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安妮
原告:陈志法,。
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代大鹏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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