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
被告:侯章静。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以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智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爱荣
原告:吴建国。
被告:侯章静。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侯章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9日以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智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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