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岩,1996年10月10日。

被告:福建尊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2#楼16层16室。法定代表人:张煌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福建尊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尊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规定,本院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福建尊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