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莉琳,学生。

被告:林凯,农民。

被告:陈露丹,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莉琳与被告林凯、陈露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莉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莉琳负担。         审判员章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吴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