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8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陈勇,男,47岁,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李东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