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胜利,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淘宝网步步高梯具网店,网店店主:张恒,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姜楼村。

原告李胜利与被告淘宝网步步高梯具网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李胜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胜利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艳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