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岗。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九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刘岗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第10826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曹铭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刘岗关于申请号为200910131324.8、名称为“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刘岗于2015年12月1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5年12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补充,未进一步修改申请文件。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09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2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2015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通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179768Y,公告日为2009年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858797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8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嵌入放置子物体的书刊,商家可以随书刊配送子物体推广产品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下述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36行、图1):

       改变书刊的结构,在书刊的内容部分设置空腔,使其能够嵌入放置子物体,利用纸媒体自身的流通配送渠道和销售网点(相当于“印刷、制作书刊”),对商家的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在有可能的前提下,纸媒体可能会与商家联手合作,开创新的营销模式,打造出新型的商品,即,商品 纸媒体=新商品。可见,嵌入的子物体可为“商品”,因此,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将商品、书刊配伍结合和将书刊、商品出版发行给用户”的内容。

       书刊的设计最适合的是在市场上销售的那些定期的月刊或期刊(其必然“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书商可以借新奇的式样和其中夹杂的小礼品实现促销(相当于“用于增加书刊的吸引力,持续拉动书刊的发行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5-16行)。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出版发行给用户的是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的“商品样品”,对比文件1相应披露的是“商品”;(2)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将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出版发行给用户;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进行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让用户了解商品,以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2)如何利用网络购买商品。

       针对区别特征(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披露的上述内容可以明确,嵌入到书刊中的子物体可以为“商品”,以实现商品营销。显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应用于商家营销活动的启示;其次,通过向用户赠送商品样品,使得用户通过试用来了解商品是商家推广、营销商品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例如在发行的书刊中附带商品样品,具体如:《电子游戏软件》、《大众软件》等刊物常附带有赠送的软件光盘,光盘中存储着刊物中介绍的软件的试用版(即:相应软件商品的样品),让用户通过试用这些软件来了解这些软件的特点,从而达到推广、营销软件商品的目的,并且这些商品样品也要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即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能嵌入子物体的书刊应用于商业营销的启示以及商业推广、营销中上述惯用的使用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的商品样品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方案中的嵌入到空腔中的子物体,并与纸媒体配伍发行给用户,以让用户了解商品,从而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

       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将商品相关信息与其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相互对应生成交易导引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超市中的各类商品大多数贴有诸如条形码、二维码、RFID等信息识别物,这些信息识别物被赋予相应的预先生成的编码信息,所述编码信息与该商品在超市的商务系统中的商品数据库中的数据统一对应,在收银台进行商品交易时,可利用商品上的这些信息识别物上的编码信息快速获得其对应的商品的价格,即这些预先生成编码信息是用于交易的导引信息,并以这些导引信息作为索引,进入超市商务系统中的商品数据库,以实现购物交易;再如:网上购物网站常使用诸如二维码等编码信息作为进入其网站购买特定商品的索引的引导信息,具体如:2006年全球最大的中文网上书店、中国领先的网上购物网站卓越网利用中国移动的二维码业务,可让用户通过手机扫描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上的二维码或者输入二维码下的号码能够直接进入自己想看的网页,获取相应商品的信息并实现网上购物,卓越网利用这种业务可方便客户进行网络购物,实现“看到什么就买什么”的网上购物的便捷和乐趣。

       可以明确,这些二维码所表示的信息实质上就是由所销售的商品的信息、网上购物网站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的交易导引信息,并可与诸如报纸、杂志、图书等相应的承载物配伍结合出版发行给用户,所述交易导引信息通常设置为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而商品样品是用于推广、营销商品的特殊商品,其与所推广、营销的商品是对应的,它通常与商品的相关信息对应统一。

       综上所述,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与它们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用于交易的诸如条形码、二维码等所表示的编码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手段。也就是说,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将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出版发行给用户;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城市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一体化运营平台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7页第2段):消费客户需要购买商品,其使用计算机终端通过因特网访问网站主页,其中,消费客户侧的装置可以具有任意的配置,只要它包括一个可以通过通信线路访问商业管理站点的因特网连接终端或在线的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或在线的有线电视机顶盒终端(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订单内容被确认,客户从客户终端装置发送一个表示确认的命令,订单被发送到商务管理器进行下步处理(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当有来自客户侧的订单时,订单信息被从WEB数据库服务器发送到主系统设备,且系统还具有一个商业管理分数据库,其记录商品订单交易记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另外,要使得客户能够通过下单的方式成功购物,则该生成的订单必然需要至少包括消费的目标及用户信息,否则,系统无法得知用户想要购买哪些商品,也无法得知购买者的相关信息例如收货地址等(隐含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且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披露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综上所述,为了利用网络购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对应统一生成的编码信息(即:交易导引信息)与电子商务系统对应,即将编码信息作为进入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并将编码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一起出版发行给用户,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借助电子终端在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的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于用户根据需要实现网络购物。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嵌入放置子物体的书刊,商家可以随书刊配送子物体推广产品的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下述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36行、图1):

       改变书刊的结构,在书刊的内容部分设置空腔,使其能够嵌入放置子物体,利用纸媒体自身的流通配送渠道和销售网点(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印刷、制作书刊”),对商家的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在有可能的前提下,纸媒体可能会与商家联手合作,开创新的营销模式,打造出新型的商品,即,商品 纸媒体=新商品。可见,嵌入的子物体可为“商品”,因此,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将商品、书刊配伍结合和将书刊、商品传播给用户”的内容。

       书刊的设计最适合的是在市场上销售的那些定期的月刊或期刊(其必然“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书商可以借新奇的式样和其中夹杂的小礼品实现促销(相当于“用于增加书刊的吸引力,持续拉动书刊的发行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5-16行)。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传播给用户的是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的“商品样品”,对比文件1相应披露的是“商品”;(2)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传播给用户;以导引信息为索引,设立有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用户根据需要,以交易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电子商务系统验证用户是否有效地支付了财产,对于支付有效的订单,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物流配送员收取用户的财产,财产以及相关报告交给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让用户了解商品,以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2)如何利用网络购买商品。

       针对区别特征(1):与评述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的理由相类似,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能嵌入子物体的书刊应用于商业营销的启示以及商业推广、营销中的惯用的使用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的商品样品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方案中的嵌入到空腔中的子物体,并与纸媒体配伍发行给用户,以让用户了解商品,从而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

       针对区别特征(2):与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2)的理由相类似,首先,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传播给用户;以导引信息为索引,设立有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用户根据需要,以交易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7页第2段),此外,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披露了下述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1-5段):客户管理分数据库,基于客户内部管理代码,可以执行与在客户中所述的商品交易处理相关使用的商业处理;配单服务子系统的配单服务装置,包括订单信息与目标地址匹配处理系统,将系统所接受的订单信息与地址进行匹配、同时通过物流管理服务器进行连锁配送库存分配、客户订单分配(其必然要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和“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以及订单交易过程跟踪反馈(其必然要根据客户订单的支付情况进行商业交易处理)。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且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披露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电子商务系统验证用户是否有效地支付了财产,对于支付有效的订单,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和“物流配送员收取用户的财产,财产以及相关报告交给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均属于网上购物进行交易支付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为了利用网络购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商品样品、商品和电子商务系统对应统一的编码信息与电子商务系统(即:网上购物网站系统)对应,即将编码信息作为进入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借助电子终端在相应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的手段以及惯用的网上购物交易支付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网络购物。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书刊包括书刊本身”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本书刊的设计可为市场销售的那些定期的月刊或期刊。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书刊通常包括其本身、副刊、与书刊发行的附件或者附属品等类别。为了降低成本,商品样品通常将商品小型化,但与商品的形式和品质保持一致,例如:商家常通过附送小袋包装的洗发水/膏、食品等样品,让用户进一步了解这些商品的颜色、光泽,味道,手感等品质,以促进销售,可见,其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商品样品至少包括:液体、粘稠的膏状物、固体、粉末、颗粒;用户在得到书刊的同时,可以得到真实的小型的产品样品,理解物体的质地、纹理、抛光度、硬度、颜色、光泽、味道、手感”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此外,在商品推广中,商品的生产厂家通常将商品样品委托给特定的推广者进行推广,因而在其用于商品推广的样品上会注明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够查找到商品的提供者以及商品的推广者,并且生产厂家及其推广者都要对商品样品的质量、安全承担有相应的责任,可见,其附加特征中的“用户可以通过正规的合法的身份和相关信息查找到商品样品的提供者以及出版社的负责人,书刊出版社也对配送的商品样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非法的、假冒伪劣物品的传播,可以验证商品样品的合法身份,查找追踪到相关的责任人,无论是书刊的经营管理方或是商品样品的投放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是商品推广的惯用手段。可见,其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短信、邮件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方式以及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均可作为财产支付的渠道,具体可实现为短信支付、邮件支付、银行支付、网络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paypal等手段,也就是说,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所涉及的财产支付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下述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3段):子物体包括茶、饮料、食品等。显然,这些子物体被第一用户使用掉后,读者之间书刊借阅,就无法再得到这些子物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附着在商品上的,用于商品交易的编码信息通常以易于机器识别读取的形式表示,如图形(如:条形码、二维码图形)、数字(如:条形码数字)、特殊文字或者符号等形式表示,也就是说,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所涉及的交易导引信息的形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条形码、二维码就已经广泛应用于包括网上购物的商品交易中,如:超市应用中,可以利用POS机的扫描仪扫描商品上条形码,将读取的条形码信息发送到超市内部商务网络系统的服务器以形成一个实时订单,然后进一步完成商品交易,可见,条形码可作为商品交易的导引信息,可以获得与商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超市的内部网络传递给超市服务器形成一个实时订单以完成购物交易。再如:卓越网于2006年就开始使用中国移动提供的二维码业务作为进入其网站进行购物交易的引导信息,实现“看到什么就买什么”的网上购物的便捷和乐趣。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条形码和二维码作为购物交易的导引信息的应用和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将其作为进入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的导引信息的形式,并且PDA电话和电子通讯网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可用于网络购物的通信设施。也就是说,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书刊是空腔型书刊,商品样品嵌入在空腔型书刊的空腔中,商品样品小于或基本平齐于所述的空腔,且商品样品不容易自行脱落”中的空腔型结构和以嵌入空腔的手段防止物品脱落的内容相应地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11行,第3页第15-18行、图1-图2):书内形成空腔,空腔内可嵌入不同的物体;为了书刊中的子物体不至于自行脱落,借助传统的连接物或包装,而将子物体替换成商品样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见对权利要求1-2中相关内容的评述)。并且其附加特征中的“空腔是由刚性或者半刚性的支撑物界定环抱的空间,所述的支撑物包括支撑肋或支撑块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增强空腔稳固性的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中的“电子商务系统具有数据存储单元接收并记录保存用户的订单、记录商品交易详情”被对比文件2相应地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商业管理分数据库,其中存储了关于由所述运营体系管理部分生成的与商品购买相关的商务管理数据;管理系统所用的内部商业管理代码、商品属性、商品分类、商品配置、商品编码、自动订货模型、商品价格核算方式等;在商品数据组中查找所希望的商品,选择被采购/订购的商品,并输入采购/订购命令,产生采购/订购订单和应收应付表,生成每次商品订单交易记录的数据库。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商品交易中,通常由商品的主要提供者收取购买商品一方所支付的财产,也就是说,由出版社收取购买其出版发行的书刊的一方所支付的财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性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或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为了提高商品推广的效率,通常准备多个商品样品,以满足顾客不同的需求,并且,商品样品是用于商品推广的特殊商品,其与所推广的商品是对应的,因此,商品样品通常具有与其对应商品的厂商相关信息对应的用于交易购物的编号代码。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涉及的导引信息的种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如:条形码、二维码、RFID标签是商品交易最为常用的导引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涉及的商品样品为“烟酒、香水、饮料、药品、植物的种子、标本样品、演示物、中草药、五谷杂粮、个人护理品、包装食品饮料、家庭护理品、饮品、食品、口红、脱毛膏、防晒霜、润肤露、保湿洁面洗涤液、化妆用的粉饼、快速消费品”的一种或者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商品样品时的常规性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二维码已经被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购物的引导信息,利用二维码可快速进入相应的互联网购物网站系统,如:卓越网于2006年利用中国移动的二维码业务,可让用户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输入二维码下的号码能够直接进入自己想看的网页,获取相应信息,卓越网利用这种业务可方便客户进行网络购物,实现“看到什么就买什么”的网上购物的便捷和乐趣。显然,这种用于互联网购物的二维码必然包括“互联网网址、网站域名、网址代码、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或者网页的编号代码”。也就是说,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刘岗相关意见的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仔细考虑了刘岗于2015年12月11日和2015年12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所作出的意见陈述,认为:

       针对意见(1),在对权利要求的评述中,未将对比文件1中的“子物体”视为“商品样品”,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部分记载的相关内容:“商家的产品推广和销售的时候,……,产品在推广的时候,流通的渠道、配送、宣传,以及相关资源是商家头疼的问题,……,把产品介绍给大众,使企业得以发展,是重要的课题”,可以明确,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利用书刊中嵌入子物体来作为商家推广产品的一个方式,显然,这个子物体是由商家提供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嵌入到书刊中的子物体可应用于商家营销活动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商业推广、营销中惯用的使用具有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的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子物体,以推广商家的产品。

       针对意见(2),如评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所述,2006年就已经出现了电子商务的形式,通过扫描印刷在物体的二维码等信息的手段实现网络购物,可见,在本申请申请日前,软硬件以及运营环境已经支持消费者使用电子商务。另外,消费者的使用意愿和诚信机制并不会阻碍能解决同样问题的现有技术的使用,相反为了解决用户使用意愿和诚信机制中的不足所存在的问题,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类现有技术的使用,也就是说,为实现电子商务,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即在嵌入到书刊的子物体上印刷二维码等形式的导引信息,以实现电子商务。

       针对意见(3),对比文件1中的书刊为正规的期刊、杂志时,其必然是要通过出版发行的途径配送到用户的手中,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披露“随书刊出版发行”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正规出版物所附带的附属物(例如:赠品)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的随书刊同时发行配送的子物体也需要具有正当的身份信息,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而刘岗所列举的往出版物中私自夹带的子物品不属于书刊出版商的行为。

       针对意见(4)-(6),复审通知书中所列举的实例是为了说明相关的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问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针对杂志附带光盘的例子,虽然互联网也能获取相关软件,但是杂志夹带的光盘的软件可以大大减少用户搜寻的时间,提高效率,仍有助于书刊的促销和增加书刊的吸引力,并不是促使纸媒体消亡的因素。电子商务系统的封闭和开放是相对的,这是根据使用需求来设置的,事实上,很多实体店,包括超市,都提供了与其电子商务系统具有连接关系的网店途径,网店通常是通过互联网地址、网站域名、网址代码、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网页的编号代码的方式进入。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解决电子商务配送问题的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手段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针对意见(7),按照权利要求中对导引信息功能的描述,实质上为进入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例如进入电子商务系统的指定网站的网址等,而这个索引通常要与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商品、系统数据建立统一的关系,当将这个索引印制到特定的对象上时,则需要将这个索引与该对象相关的过程对应组合,即配伍,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意见(8),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第1页“背景”部分所记载的内容阐述了对比文件1的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基本一致,即本申请的主题所涉及的商品推广、试用和营销并没有割裂和忽视。刘岗认为本申请能够有针对性的向特定读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这些并未在权利要求中予以记载和反映,因此不予考虑。

       针对意见(9),在评述独立权利要求时,已经作了相关阐述。并且,书刊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是正规出版物自身必须具有的属性,随书刊发行配送的附属物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是国家法规的要求。而通过随书的子物体增加书刊的吸引力,持续拉动书刊的发行量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披露。此外,独立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书刊为副刊的形式,即使强调是副刊的形式,由于副刊是本领域公知的书刊形式,根据设计的需求确定书刊厚度和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性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意见(10),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所规定三个步骤进行的,首先,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根据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由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要解决的问题,最后从所解决的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启示。

       针对意见(11)-(12),二维码是条码的一个技术升级,也被称为二维条码,其能承载条码的所有业务,因此,条码的应用场景同样适用于二维码。并且,二维码是否承载大量的信息取决于对二维码的应用设计,由于权利要求没有对二维码所承载的信息进行描述,因此,刘岗所陈述的权利要求中的二维码承载大量信息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针对意见(13),在权利要求中,没有涉及“结合商品样品的体验,对商品进行深入导引,借助二维码的交易导引信息全方位的高效率的了解商品,不需要登录网站也可以有更多深入的认识”的内容,因此不予以考虑。按照权利要求的描述,其是用于进入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的一个索引,而电子商务网站的网址是这种索引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综上所述,刘岗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支持。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刘岗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本申请的实质创新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不是两个对比文件的相加。本申请的方案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方案起的作用不同,本申请进化了对比文件,完整地提出能同时解决一系列问题的技术,是解决诚信机制的技术方案。综上,刘岗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0910131324.8,名称为“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岗,申请日为2009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具体为:

       对比文件1:CN201179768Y,公告日为2009年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858797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8日。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6、8-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权利要求1中,除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之外,还限定了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也被用来与前述两类信息一起生成交易导引信息,且除书刊、商品样品之外,还进一步限定了交易导引信息也被用来与前述两类信息一起被出版发行给用户;②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购物交易的一系列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①如何使用户以更便捷和更安全的方式得知商品的购买渠道;②如何使用户利用网络更快捷的购物。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客观存在下述缺陷:当用户经过试用后,想进一步购买该商品时,用户无法以较快捷的方式得知该商品的购买渠道,且用户通过别的方式例如上网搜索等所得到的购买渠道,并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以克服上述缺陷;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书刊、杂志、宣传页等纸件中,在对某个商品进行宣传时,为了使用户能够容易且可靠地得知该商品如何能够被购买到,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在该纸件上印刷有该商品能够被正常购买到的购买渠道信息(即商品交易导引信息)。

       综上可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进以解决上述问题①时,能够想到将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结合于对比文件1中,使得改进后的方案在发行给用户的书刊上也具有相关的交易导引信息,从而引导用户根据该信息进行购物操作。而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城市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一体化运营平台系统披露,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用户通过网络快捷购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问题②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结合于对比文件1中。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权利要求2中,除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之外,还限定了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也被用来与前述两类信息一起生成交易导引信息,且以该导引信息为索引,设立相应的电子商务系统,同时,除书刊、商品样品之外,权利要求2中还进一步限定了交易导引信息也被用来与前述两类信息一起被传播给用户;②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中进行购物交易的一系列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①如何使用户以更便捷和更安全的方式得知商品的购买渠道;②如何使用户利用网络更快捷的购物。对于区别特征①,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①的理由相类似,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而区别特征②中的大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用户通过网络快捷购物;对于区别特征②中的其他特征,都与用户的支付方式有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用户支付成功之后再进行商品的相应物流配送,以及在商品被物流配送到目的地址时才收取相应的支付金额,都是常见的支付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4-6、8、10-11、13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中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6、8-13都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和7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09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2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包括:

       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

       印刷、制作书刊,将商品样品、书刊、交易导引信息配伍结合;

       将书刊、商品样品、交易导引信息出版发行给用户;

       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

       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

       2.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包括:

       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

       印刷、制作书刊,将商品样品、书刊、交易导引信息配伍结合;

       以导引信息为索引,设立有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

       将书刊、商品样品以及商品的交易导引信息传播给用户;

       用户根据需要,以交易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

       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

       电子商务系统验证用户是否有效地支付了财产,对于支付有效的订单,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或者电子         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物流配送员收取用户的财产,财产以及相关报告交给电子商务系统处理。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书刊包括:书刊本身、书刊副刊、随书刊发行的附件或者附属品;

       所述的商品样品至少包括:液体、粘稠的膏状物、固体、粉末、颗粒。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中,电子商务系统支持的财产支付方法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其组合:短信支付、邮件支付、银行支付、网络支付。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中,电子商务系统支持的财产支付方法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其组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paypal。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中,交易导引信息,至少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其组合:文字、数字、符号或图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中,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导引信息是二维码或者条形码,用户借助PDA电话和电子通讯网络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对方,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进行交易购物。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书刊是空腔型书刊,空腔是由刚性或者半刚性的支撑物界定环抱的空间,所述的支撑物包括支撑肋或支撑块结构,至少,在空腔型书刊或者空腔型书刊的包装上、商品样品或者商品样品的包装上载有商品的交易导引信息;

商品样品嵌入在空腔型书刊的空腔中,商品样品小于或基本平齐于所述的空腔,且商品样品不容易自行脱落。

       9.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还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具有数据存储单元接收并记录保存用户的订单、记录商品交易详情,收取到的财产支付方包括出版社。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还包括:多个商品样品、多种商品样品,其具有商品编号代码,用户向电子商务系统指定商品编号代码,进行交易购物,商品编号代码与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多个厂商、多个厂商的相关信息相互对应统一,分类列表。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中,导引信息包括商业用的标签、代码,商业用的标签包括二维码或条形码。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还包括:出版发行的书刊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借助指定的导引信息进入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的导引信息包括:互联网网址、网站域名、网址代码、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网页的编号代码。”

       刘岗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刘岗陈述的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礼品”不能相当于“商品样品”;(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没有电子商务是在商品样品设置二维码或者条形码用以提高时间效率;(3)对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是发明人自身,引用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为同一人,而且公开日与申请日非常接近,应该受到专利法鼓励和倾斜。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属于典型的商业方法,前置理由同驳回决定,因此坚持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向刘岗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该权利要求出版发行给用户的是“商品样品”,对比文件1相应披露的是“商品”;②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将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出版发行给用户;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进行交易和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①如何让用户了解商品,以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②如何利用网络购买商品。针对区别特征①,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能嵌入子物体的书刊应用于商业营销的启示以及商业推广、营销中惯用的使用商品样品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方案中的嵌入到空腔中的子物体,并与纸媒体配伍发行给用户,以让用户了解商品,从而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

       针对区别特征②,首先,将商品相关信息与其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相互对应生成交易导引信息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城市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一体化运营平台系统披露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7页第2段),且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披露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为了利用网络购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数据对应统一生成的编码信息(即:交易导引信息)与电子商务系统对应,即将编码信息作为进入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的索引,并将编码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一起出版发行给用户,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借助电子终端在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的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于用户根据需要实现网络购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该权利要求传播给用户的是“商品样品”,对比文件1相应披露的是“商品”;②该权利要求还包括:将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交易导引信息与书刊、商品样品配伍结合并一起传播给用户;以导引信息为索引,设立有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用户根据需要,以交易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电子商务系统验证用户是否有效地支付了财产,对于支付有效的订单,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物流配送员收取用户的财产,财产以及相关报告交给电子商务系统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①如何让用户了解商品;②如何利用网络购买商品。针对区别特征①,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①的理由相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方案中的嵌入到空腔中的子物体,并与纸媒体配伍发行给用户,以让用户了解商品,从而达到推广、营销商品的目的。针对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中的“借助电子终端装置以及电子通讯网络进行通讯,进入到相对应的电子商务系统交易购物;将载有订单的信息发送给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接收并记录用户提交的订单,该订单中至少包含消费目标和用户的信息;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将订单传达给物流配送员,物流配送员将商品运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段-第7页第2段),且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披露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而上述区别特征②中的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2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中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7、10-13的附加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中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都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刘岗的复审请求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针对意见(1),虽然“产品、礼品”不能完全等同于“商品样品”,但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的“本设计的内容”部分明确记载了“纸媒体可能会与商家联手合作,开创新的营销模式,打造出新的商品,即,商品 纸媒体=新商品”。

       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所公开的嵌入到书刊中的子物体可以为“商品”,因而给出了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用于商品营销的启示,而商品样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与商品对应的用于推广、营销的特殊商品,因此,在对比文件1以及商品推广、营销中向用户提供商品样品试用的惯用手段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商品样品作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子物体。针对意见(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将二维码应用于电子商务中,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由于商品样品是与商品对应的特殊商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印刷在商品上的二维码或者条形码也同样应用于商品样品上。针对意见(3),《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170-171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了明确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而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就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获知的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与本申请的发明人的相同、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与本申请的申请日的间隔短等因素都不是对比文件1不能成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的理由。

       刘岗于2015年12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权利要求)和意见陈述书。在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对独立权利要求1-2,从属权利要求3-5、12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和2增加了特征“出版发行的书刊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随书刊发行配送的商品样品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商品样品用于增加书刊的吸引力,持续拉动书刊的发行量”;(2)从属权利要求3将“特征在于”修改为“还包括以下任意一种特征或者以下特征的各种组合”,并增加了下述特征“C,用户在得到书刊的同时,可以得到真实的小型的产品样品,理解物体的质地、纹理、抛光度、硬度、颜色、光泽、味道、手感;D,用户可以通过正规的合法的身份和相关信息查找到商品样品的提供者以及出版社的负责人,书刊出版社也对配送的商品样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非法的、假冒伪劣物品的传播,可以验证商品样品的合法身份,查找追踪到相关的责任人,无论是书刊的经营管理方或是商品样品的投放方都有一定的责任”;(3)从属权利要求4增加了特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paypal”;(4)从属权利要求5将“电子商务系统支持的财产支付方法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其组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paypal”修改为“特征还包括:随书刊发行的商品样品被第一用户使用掉,所以读者之间书刊借阅,就没办法得到商品样品”;(5)从属权利要求12将“出版发行的书刊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修改为“所述的商品样品包括以下任意一种特征或者以下特征的各种组合:烟酒、香水、饮料、药品、植物的种子、标本样品、演示物、中草药、五谷杂粮、个人护理品、包装食品饮料、家庭护理品、饮品、食品、口红、脱毛膏、防晒霜、润肤露、保湿洁面洗涤液、化妆用的粉饼、快速消费品”。

       在意见陈述书中,刘岗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的“商品”应当被理解为纸媒体或者商家的产品与书刊结合而成的商品为一种新商品,嵌入的子物体不能视为“商品样品”;(2)对比文件1中,商家随书配送子物体是推广营销产品,与电子商务无关,因为消费者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软硬件环境也不支持,电子商务缺乏诚信机制;(3)对比文件1中的配送不等于本申请的“出版发行”,本申请利用出版发行建立了一种电子商务的诚信机制,本申请的“商品样品”具有正当的合法身份;(4)复审通知书中所举的实例不能实现书刊的促销和增加书刊的吸引力,例如,杂志夹带光盘获取软件的方法会被互联网取代,而本申请可起到促销和增加书刊吸引力和销售量的作用;(5)采用二维码或者条形码的超市电子商务系统属于封闭式的,不对外开放,电子商务系统的导引信息包括:互联网地址、网站域名、网址代码、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网页的编号代码;(6)本申请借助专业书刊读者的需求来拉动纸煤体书刊的出版发行,这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电子商务;(7)本申请的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并与印刷、制作书刊、商品样品、书刊配伍结合;(8)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不同于电子商务,本申请主题名称已经很清楚地划界,不要割裂或者忽视,本申请借助期刊和书刊,比较有针对性的向特定读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9)本申请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增加了特征“出版发行的书刊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刊物出版的相关信息,随书刊发行配送的商品样品具有相关的正当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商品样品用于增加书刊的吸引力,持续拉动书刊的发行量”,明确强调了诚信机制的存在,实现了法律体系与金融体系的结合,此外,期刊厚度不够,无法设置空腔,而有的书刊不适合改版,因而会导致它们设置空腔的成本增加,不容易实现子物品的配送、物流,因此,本申请采用副刊来容纳样品具有特殊意义,对比文件1中没有启示;(10)关于三步法对创造性的评述应按照教导-启示-动机-创造来阐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12的内容如下:

      “1.推广、试用、营销商品的方法,其特征包括:

       商品样品、商品的相关信息、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相互对应统一,生成交易导引信息;

       印刷、制作书刊,将商品样品、书刊、交易导引信息配伍结合;

       将书刊、商品样品、交易导引信息出版发行给用户;

       用户根据需要,以导引信息作为索引,借助电子终端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