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士余,系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4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网上订单打印件)显示,涉案产品是以邮寄的方式交付货物,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货物送达地即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8号广州美领宾馆,该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