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

被告烟台书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业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烟台书生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