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皓,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李佳,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黄皓与被告李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皓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俞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