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2017)粤0103民初1545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的”(2017)粤0103民初1545号”补正为”(2017)粤0103民初1545号之一”。

审判长冯立斌审判员彭卫群审判员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