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景峰。

被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诏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景峰与被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景峰撤回对被告深圳八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姚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