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7岁。

被告刘恩元,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代理审判员黄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于杰